体育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二、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体育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三)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薪酬分配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四)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
(五)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八)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立、合并与撤消。
(九)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十)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精神文明等重要问题。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体育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由体育学院任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校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体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六)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七)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体育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重大专项建设、维修项目的拟定及申报计划。
(三)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四)重点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算制定、预算的调整和改变。
(二)未列入财务预算、单项2万元及以上资金支出。
(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十条 决策程序按照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决定决议按照部领导分工贯彻执行,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一)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三)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等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 他
第十七条 采取“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由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