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地】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特设立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重大问题、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3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名单由本中心协商提名,并经本中心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报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批后予以聘请。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2人。基地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凡年满60周岁的委员,任期届满时一般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基地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评审与确定研究课题;
(四)参与重点研究项目的申报评议和开放课题的评审;
(五)负责本中心及相关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六)研究解决学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因病、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免去其委员职务,并按民主程序进行增补,报学校主管部门认可、备案。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若遇重大原因可由主任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或通过其他通讯方式与全体委员交换意见后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讨论,在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