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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地】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9-01
 

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着力加强湖北民族传统体育资源转化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培训、身心健康效应、传承与传播、交流研究,培育建构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研究咨询服务中心与高级人才培养基地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心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确定中心科研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中心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中心的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Hubei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of Ethnic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第二条  性质研究中心是武汉理工大学下属学术研究基地,在武汉理工大学的领导下开展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是立足于湖北省进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的学术机构也是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武汉理工大学体育学院的科研队伍为基础,联合校内外相关学术力量,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以党的十九党的二十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切实掌握湖北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现状,尤其是结合当武术、岳家拳、武汉杂技、汉阳高龙长阳撒叶”、利川肉连响、来凤地龙灯恩施摆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湖北地方拳种熊门、洪门、严门、孔门、鱼门杨店高龙、荆州端午竞渡、潜江草把龙、郧阳凤凰灯舞、云梦三节龙(龙舞)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采用科学研究方法,行民族传统体育资源转化与开发、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与培训、民族传统体育身心健康效应、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传播等相关主题的学术研究,努力探索推动湖北省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的理论与政策机制,为本省乃至全国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提供智慧支持。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武汉理工大学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122号武汉理工大学南湖校区。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针对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方面的学术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基础性、实证性、探索性学术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申报交流,积极推进课题研究进度组织成果鉴定等,产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方面的实际问题,提供高层次、高质量、有实效的决策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促进体育学科建设。立足中心自身特色和优势,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方面的学科前沿问题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建设研究,促进体育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协调发展,促进体育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提高体育学人才培养质量。通过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方面的科学研究,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科教融合,促进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社会培训,为相关行业培训所需人才

(五)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省内相关学术成果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共建学术机构、推介研究成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努力成为对外交流合作窗口,国内、国际合作的阵地。

(六)组织、编辑、出版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方面的读物、著作、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服务国内外学术机构展开研究。

(七)进行企业调研、承接企业横向课题研究与交往活动。

(八)接受政府、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近期任务:结合国家和湖北重大发展战略,摸清湖北省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现状,整理湖北省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基本资料,建立专业文献资料和信息档案库,同时组织合作申报相关学术科研课题,并承接相关部门的学术研究任务。

第八条  远期规划:扩展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课题立项,召开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方面的学术讨论会,加强与国内外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研究机构的学术联系与交流,条件成熟后创办学术刊物或专业网站,培育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研究的各类成果,有效促进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创新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持续化地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内民主集中制。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在学术上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方向的确定,审议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研究项目,评估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由9-13名民族传统体育领域的专家组成,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校内委员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临时出现重大问题,则采用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届。换届时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中心设名誉主任一名

名誉主任聘请海内外著名学者担任,如无合适人选,可暂时空缺。

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主任主持中心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心宗旨制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向学术委员会汇报中心工作并提交由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问题。

中心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做好基地日常工作,并负责中心的设备管理及相关文秘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需要,中心下设若干研究所、研究室等,各所(室)设负责人一名,负责组织本室研究人员拟定研究课题,检查课题的实施与结项,组织培养研究生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设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和网管员各一人。资料员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保管、整理、编目、借阅工作。网管人员负责基地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术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的构成

武汉理工大学有志于本中心研究课题,自愿参加本中心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中心办公会议审议,均可成为本中心研究员。成员名单每年审核一次,报主管部门备案。

经本中心成员推荐、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研究有卓著成果的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特聘研究员。

中心实行“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出基地”为要求的全员聘任制,专职科研岗和兼职研究人员需要合理搭配,其中校外专兼职科研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中心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专、兼职研究人员。中青年学者应占一定比例。未承担中心正在进行的研究课题而欲进入中心工作者,须带研究课题和课题经费。任何研究课题均可邀请相关的校外学者参加。

兼职研究人员在任职届满后可自由流动,是否续聘,按工作需要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中心研究员、特聘研究员享有向本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中心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本中心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中心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本中心提供的科研资助权利。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成员有退出本中心的自由。本中心研究员、特聘研究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中心活动,不完成本中心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反本中心章程、有损本中心声誉的行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中心活动办法

第十七条  中心所有学术活动的开展必须遵照国家、湖北省教育厅、武汉理工大学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并结合中心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学术交流制度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学术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定期召开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会议计划应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国际学术会议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商,中心自行组织相关的学术调查活动,取得的调查信息、数据由中心中心成员共享,但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中心可以承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研究任务、培训任务,但需要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及中心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做好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的推广与交流,采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与公众号、网站推送等多种方式,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

第六章  学术研究办法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实行课题制

基地根据研究方向和总体研究计划制定科研项目规划,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分年度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项目由依托高校在相关网站统一对外发布,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参与开放课题的申报,开放课题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后,由中心组织实施。

课题需按期结题,结题后,课题协议自动解除。个别研究课题未能按期结题,需经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延长。

第二十三条  每项研究成果必须经过严格评审

由中心设立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心,或注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优秀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不合要求者给予一定的惩罚和批评。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制定。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由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下拨的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50%以上须用于科研课题。

第二十五条  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共同投入。鼓励多途径筹措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积极募集海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款。经费的使用,按照公开、节约的原则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中心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研究中心委员会。

 

湖北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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